什么是担保物权--担保公司培训课件
当前位置:首页 - 金融业务 - 什么是担保物权--担保公司培训课件

什么是担保物权--担保公司培训课件

时间:2019-10-17 14:46:00 来源:河南蓝锐律师事务所
  一、担保物权是一般规定
  1、什么是担保物权
  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
  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物权法第170条)
  2、
  那些情况下,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担保?
  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其债权,
  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规定设立担保物权。
  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
  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物权法第171条)
  3、担保物权的方式有哪几种?
  抵押、质
  押、留置、保证、定金(前三种是物权法规定,后两种是担保法)
  二、抵押
  1、什么是抵押?(一般抵押权)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
  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
  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
  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物权法179条)
  2、哪些财产不能抵押?
  (一)土地所有权;
  (二
  )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
  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
  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
  、监管的财产;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物权法184条)
  三、
  抵押合同
  1、签订抵押合同应该约定哪些内容?
  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抵
  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
  (三)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归属或者使用权归属;
  (四
  )担保的范围。(物权法185条)
  2、能不能约定抵押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直接约定抵押物归抵
  押权人(债权人)所有?
  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
  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物权法第186条)禁止流押条款。
  3、采矿权、探矿权是否可
  以设定抵押;
  2000年10月31日国土资源部发布《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第55条:矿业
  权抵押是指矿业权人依照法律作为债务人以其拥有的矿业权在不转移占有的前提下,向债权人
  提供担保的行为。从这一条规定,可以看出,采矿权、探矿权是可以抵押的。但是必须注意以
  下事项:①采矿权必须在有限期限内、并且权属无争议②抵押人应先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③
  应签订书面的抵押合同,并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四、不动产(房产)是如何设定抵押权
  1、房产设定抵押,必须要签订书面抵押合同。或者有抵押条款,并去不动产所在的的房屋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不登记不产后对抗的效力;
  《担保法》41条规定,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已作废)《物权法》修改为:抵押合同自登记时设立,意思是房产抵押只要签订书面的抵押合同,该抵押合同就已经生效,但是不产生对抗的效力,一旦发生纠纷,该抵押物不能优先受偿。
  2、农村宅基地或者宅基地上房子能否抵押: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物权法153条)在我国,房屋所有权转让实行的原则是“房地一体”地随房走。
  3、抵押期间,抵押人能否转让抵押物?
  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物权法191条)因为抵押权有追及的效力。
  五、抵押权应在时候行使方可有效
  4、抵押权应在时候行使方可有效?
  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物权法202条)
  质押
  1、质押有两种:a、动产质押b、权利质押
  动产质押
  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物权法208条)
  2、设立质押,是否必须要签订书面的合同?
  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质权合同。
  质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
  (四)担保的范围;
  (五)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物权法210条)
  六、质押
  (一)
  1、质权什么时候设立?
  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物权法212条)
  2、能不能约定质押人不按时还钱,质押物归质押权人所有?
  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物权法211条)禁止流质条款。
  3、质权人能否擅自使用质押财产?
  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给出质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物权法214条)
  (二)权利质押
  1、哪些东西可以办理权利质押?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一)汇票、支票、本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提单;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六)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物权法223条)
  2、权利质押是否必须签订书面合同?
  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物权法224条)
  七、留置权
  1、什么是留置权;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物权法230条)
  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231条)
  2、留置权的适用: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232条)
  留置财务为可分物的,留置财产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233条)
  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留置权人有权收取留置财产的孳息。(235条)
  前款规定的孳息应当先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债务人可以请求留置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行使留置权;留置权人不行使的,债务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留置财产。(237条)
  留置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债务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238条)
  留置权成立最基本要件
  1、债权人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留置权的善意取得,需要具备的条件:
  (1)债权已届清偿期;
  (2)债权人将无所有权或处分权的动产交付给债权人占有;
  (3)债权人对动产不属于债务人所有不明知;
  (4)债权人对动产的占有与其债权的发生有牵连关系。
  2、债权人根据合同的约定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3、债权人实际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妨碍留置权成立的情形
  1、行使留置权与债务人交付动产之前或交付动产时的意思表示相抵触的
  2、行使留置权与留置权人所承担的义务相抵触的
  3、行使留置权违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的
  留置权的适用范围
  留置权的适用具有法定性和排除性两个方面。
  根据留置权的法定性特征,留置权的适用范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保管合同
  2、运输合同
  3、承揽合同
  4、法律规定可以留置的其他合同
  留置权的排除
  1、禁止流通物
  2、当事人明确规定不得留置的物
  留置权的效力
  留置担保的范围
  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置物保管费用、实现留置权的费用。
  留置权的优先
  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239条)
  留置权的消灭
  两种情况
  1、债权消灭
  2、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并被债权人接受
  留置权人对留置财产丧失占有或者留置权人接受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的,留置权消灭。(24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