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微信,打开都是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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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微信,打开都是证据!

时间:2019-10-17 14:03:00 来源:河南蓝锐律师事务所

  微信自从2003年晚用户注册超过3亿以后,其发展速度实为迅猛。微信是一种新兴的网络传媒工具,平台上的信息以电子数据的形式存在,目前在诉讼中作为证据出现的频率也越来越高。那么,一旦涉及纠纷,这些微信聊天记录能成为诉讼证据吗?下面为大家进行解答。

 相关法律条文


  2004年通过的《电子签名法》第7条规定:“数据电文不得仅因为其是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而被拒绝作为证据使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16条第2款、第3款:“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可知,电子数据在日常生活中具体表现为电子邮件、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其中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于电子数据的规定。

  微信证据的分类

  (1)文字微信记录。这种记录是最常见的方式。包括与微信好友聊天、微信朋友圈发布的文字以及公众微信号发布的文章等以文字形式存在的信息。
  (2)图片微信记录。其包括与微信好友聊天过程中,发表微信朋友圈时和公众微信号发布时转载、制作、拍摄的图片以及使用的各类表情等。办理保全公证时一定要将图片与其他记录整体进行公证,不建议单独对图片进行保全公证。
  (3)语音微信记录。是指微信好友聊天、微信朋友圈发布的语音以及公众微信号发布的文章等以语音形式存在的信息。与文字微信记录不同的是,语音只能通过鉴定其中的声音来确定使用者身份。
  (4)视频微信记录。是指与微信好友聊天过程中,发表微信朋友圈时和公众微信号发布时转载、制作、拍摄的视频。一般针对于使用者自身拍摄的视频更具有证明力。针对转载或者制作的视频因为不知道原始出处或者有后期编辑的痕迹,所以在办理保全公证时,要注意对视频形成方式的审查。对此类微信记录宜采取刻录的方式提取和固定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