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购买的房产就一定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时间:2019-10-17 10:40:00
来源:河南蓝锐律师事务所
一、案情简介
2007年,叶先生与陈女士经人介绍相识。
2008年1月15日,双方登记结婚,叶先生婚前购买房产一套。
2010年9月20日,双方到房管局申请加名,房地产权属人变更为叶先生和陈女士两人共有。
2014年5月14日,陈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
2014年12月24日,叶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离婚,请求法院判决离婚,确认诉争房产归叶先生个人所有。
二、法院裁判
一审法院裁判诉争房产系夫妻共同财产,各占一半份额。
三、律师观点
本案中,诉争房产虽然原系叶先生婚前个人财产,但叶先生于2010年9月20日将房产增加陈女士名字,根据《合同法》的相关内容属于将房产无偿赠与陈女士的行为,故依法应认定诉争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且双方未对房产份额进行约定,双方具有家庭关系,应认定夫妻共同共有,双方各占一半份额。
四、法律依据
《中华人名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