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债子偿”是要求继承人完全承担被继承人留下的债务吗?
时间:2019-10-17 10:36:00
来源:河南蓝锐律师事务所
一、案情简介
案情介绍:李某自2015年6月1日为王某承包的某工程提供机械服务。工程完工后,王某陆续支付了原告部分机械费和汽车运转费。但在2018年4月30日王某因意外死亡,至此尚欠原告130000元的劳务费。王某的继承人有其妻子黄某、儿子王小某,遂李某将其二人诉至法院,要求其二人偿还王某生前所欠劳务费。王某生前与黄某没有夫妻财产约定,另被告黄某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王某遗产,王小某明确表示继承王某遗产。
二、法院裁判
被告王小某依法应当在继承王某遗产限额范围内对原告诉请的债权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黄某不承担清偿责任。
三、律师观点
本案是关于死者生前遗留的债务应由谁承担、承担多少的问题,对于死者的债务应由继承人在继承的遗产范围内予以清偿,但继承人表示放弃继承遗产的不在此限。
四、法律依据
《继承法》第三十三条 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