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公交车坠湖事件谁应该承担责任?
当前位置:首页 - 律所动态 - 贵州公交车坠湖事件谁应该承担责任?

贵州公交车坠湖事件谁应该承担责任?

时间:2020-07-13 15:38:00 来源:河南蓝锐律师事务所



案例背景

7月7日12时许,安顺市一辆车牌号为贵G02086D的2路公交车从安顺火车站驶向客车东站,在途经虹山湖大坝中段时,冲破石护栏坠入湖中。经全力搜救,截至22时,共搜救出37人,其中受伤16人,无生命体征20人,送医抢救无效死亡1人。

坠湖公交车已打捞上岸,驾驶员无生命体征。初步查明,驾驶员张某钢,男,52岁,安顺市西秀区人,执A1驾照,1997年至今一直在驾驶2路公交车。相关详细情况正在进一步调查。

01

问题一

一、  如果是车上乘客抢夺方向盘造成了事故,乘客将会被如何处罚?



《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第一款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如果是车上的乘客抢夺方向盘导致公交车失控坠入湖面,车上抢夺方向盘乘客将会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量刑。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定罪量刑主要参考是否发生严重后果,所以如果是由车上乘客抢夺方向盘造成此次事故,乘客将会以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造成严重后果来定罪量刑。


02

问题二

二、如果公交车司机是故意的行为,公交车司机将会被如何处罚?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的罪犯可以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可以判处三年到十年的有期徒刑。


根据本案的犯罪情节,可以判处死刑。

即使司机构成犯罪,目前公交司机已经死亡,不再构成刑事责任。


03

问题三

三、司机突发疾病导致公交车坠入水库该如何处罚?


《刑法》第十六条 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如果是司机突发疾病导致公交车坠入水中,但是司机对所造成的结果既无故意又无过失,损害结果是由不能预见的原因造成的,属于意外事件,则司机不构成犯罪。


04

问题四

四、 如果是司机原因造成这次事故,受伤乘客和死亡乘客家属应当如何获得赔偿? 


《合同法》第二百九十条 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

《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条  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侵权责任法》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任。


如果是由于司机原因造成了此次事故,此次事件中司机已经死亡,此次遇害和受伤的乘客应当请求公交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作为乘客,与公交公司形成了客运合同关系,承运人应安全地将乘客送达目的地,对运输过程中乘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由于司机原因造成车上乘客死亡,且死亡不是由乘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公交公司若无证据证明是乘客故意或重大过失所造成的,则公交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司机驾驶行为是职务行为,其行为后果由其公司承担。


05

问题五

五、伤亡乘客家属如何追偿? 


这些伤亡乘客的家属可以同时向公交公司、保险公司提出民事赔偿。赔偿项目包括:


1.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2.被扶养人生活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3.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人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4.精神抚慰金:


(1)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一般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酌情掌握


(2)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依照特别规定,如《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医疗事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患者因医疗事故死亡的,计算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


5.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则依据实际发生的具体的票据来确定。


结语


本案需要公安机关出具事故报告以后,乘客家属根据公安局的调查结论进行下一步的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