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仅向其中一名保证人主张权利,其效力是否及于其他保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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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仅向其中一名保证人主张权利,其效力是否及于其他保证人

时间:2019-10-17 14:31:00 来源:河南蓝锐律师事务所
  关键词:存在多个担保人的情况下,债权人仅向其中一个担保人主张过权利,其余担保人是否因担保期间已过而免除担保责任。保证合同、担保合同、除斥期间
  一、案情摘要:
  黄某与张某系夫妻关系,二人经营一家设备公司,张某系该设备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13年7月20日--至2014年12月30日因资金周转,先后多次向王某某借款500万元,约定的利息为月息2%。黄某系借款人,张某与设备公司是担保人。2015年3月20日双方经过对账,确认仍拖欠400万元本金未结清。并向王某某出具了还款计划书及还款承诺书。承诺2015年12月31日之前分两笔结清本息,并找来其朋友的公司三川置业公司作为担保,保证期间为结清本息时为止。
  还款计划书,书写后黄某、张某开始失联。2017年10月3日,王某某经多次找寻,在陕西西安找到张某,要求张某还钱,张某无钱,再次向王某书写一份承诺,承诺于2018年3月1日之前先行给50万元,剩余款项尽量想办法。王某无望,于2018年2月20日向法院起诉,要求黄某承担还款责任,张某、设备公司、三川置业公司在上述债务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清偿责任。庭审中,黄某以诉讼时效已过为由,拒绝还款,张某、设备公司、三川公司以保证期间已过为由,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二、争议焦点:
  该笔债权是否已经超过诉讼时效?设备公司与三川公司是否可以免除保证责任,(二公司的保证期间是否已过?是否免责)
  三、律师分析:
  张某出具的还款计划书,最后一笔还款的时间是2015年12月31日,从2016年1月1日开始计算诉讼时效。诉讼时效为2年。但2017年10月3日,担保人张某向王某某书写还款承诺书的行为视为诉讼时效中断。因原告起诉时尚在两年期限内,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诉讼时效自动适用三年的规定。
  又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34条的规定,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因本案各担保人承担的是连带责任保证,债权人只要在保证期间要求其中一个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该效力对其他保证人均具有约束力,故王某某主张诉讼故本案的债权并未超过保证期间,设备公司与三川公司仍需在保证责任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四、裁判要旨:
  在连带共同保证中,由于保证人是作为一个整体共同对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所以债权人向共同保证人中的任何一人主张权利,都是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行为,其效力自然及于所有的保证人。对那些未被选择承担责任的共同保证人来说,债权人向保证人中任何一人主张权利的行为,应当视为债权人已向其主张了权利。本案中,王某某在保证期间内向担保人张某主张了保证责任,意外着也想设备公司、三川置业公司主张了保证责任,王某某的诉求应予以支持,设备公司、三川公司抗辩已过保证期间而免责的观点,不予采纳。故设备公司、三川公司仍应承担连带共同保证。
  五、律所介绍:
  “蓝锐”取自于青出于蓝,锐不可当之寓意。“蓝,是希望律所律师都能青出于蓝而胜于蓝;锐,是我们相信律所律师都能把专业做扎实,能做到在各自的领域里锐不可当。”这是律所名字的由来,而它也寄托着律所的希望。
  蓝锐律师事务所以法律创造财富为原则,以金融保险、文化创意、环保科技、餐饮服务、汽车物流等五大主导产业为目标客户,提供法律+商务为一体的现代新型律师事务所。
  “相互成就、互生共赢”是河南蓝锐律师事务所服务客户时所坚持的理念。蓝锐律师事务所服务的部分客户正处于起步阶段,律所愿和客户共同成长,一起经历风雨的洗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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