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思聪名誉权纠纷案二审胜诉? 来听听律师讲解如何维护自己的名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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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思聪名誉权纠纷案二审胜诉? 来听听律师讲解如何维护自己的名誉

时间:2020-07-09 15:37:00 来源:河南蓝锐律师事务所

案例背景:

此前,王思聪就《王思聪疑讽鹿晗私生活复杂与关晓彤半年内必分手》的文章维权,称该内容捏造事实误导公众、侵犯了其名誉权、影响了鹿晗关晓彤社会关系。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删除文章并道歉,赔偿原告王思聪精神损失3万、维权合理支出3万,共计6万,二审维持原判。


名誉权是什么?


名誉权的定义是什么? 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增强,当名誉权受到侵害时,人们已不再忍气吞声。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存在哪些常见侵犯名誉权的形式呢?小编为您整理相关资料,将在下文中为您一一解答。



01

名誉权的概念



名誉权,是指公民或法人保持并维护自己名誉的权利。它是人格权的一种。这些被维护的名誉是指具有人格尊严的名声,是人格的重要内容,受法律的保护。


02

名誉权有哪些分类



1、公民名誉权

名誉权可分为公民的名誉权和法人的名誉权,公民的名誉权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在何新闻报道、书刊杂志在对真人真事进行报道、评论、传播时都不得与事实不符,而影响公民原有的社会评价。

(2)任何人都不得以侮辱、诽谤的方法,损害他人的名誉。

(3)任何人不得捏造事实.陷害他人 败坏他人名誉。

2、法人名誉权

法人的名誉权内容与公民的名誉权相比,由于其不具有如公民一般的情感,所以其内容有所狭窄,主要包括:

(1)任何新闻报道、书刊杂志在对法人进行报道评论时,必须真实,与事实相符.

(2)任何人不得捏造事实,散布与法人真实状况不符的消息,败坏其名誉。

2


如何维护自己的名誉?



法条依据:

  第一千零二十八条 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报刊、网络等媒体报道的内容失实,侵害其名誉权的,有权请求该媒体及时采取更正或者删除等必要措施。





原告满足什么样的条件才能开启这个“安全阀”?从法条上进行文义分析,名誉权案件中原告适用行为保全,应当具备以下要件: 

(1)被告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名誉权的行为,如在公众号上发布侵权文章、在微博上辱骂原告等;

(2)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损害后果迅速扩大或难以弥补,如涉及原告核心商誉的侵权文章持续扩散,引发原告品牌危机等;

(3)法院通过原被告双方的初步举证,判定原告具有较大的胜诉可能性。这一点也应当是法条中的应有之义。因为名誉权案件行为保全的启动尽管是一个程序问题,但不可避免的会涉及对涉案言论的初步实体审查,如涉案文章事实陈述是否具有初步证据、是否存在侮辱性言论等。因此,必须要求原告具有较大的胜诉可能性,否则行为保全制度就可能沦为强势一方利用司法手段钳制舆论的工具;

(4)情况紧急,不立即作出行为保全将造成无可挽回的损失或者会使言论传播范围继续扩大。这是行为保全制度侧重于事前预防功能的表现。 



名誉权不仅自然人有,法人也有,是自然人或法人对自己在社会生活中获得的社会评价、人格尊严享有的不受侵犯的人格权。但要注意的是社会客观评价,必须是行为人实施侮辱、诽谤行为致使他人的社会客观评价被降低,才构成侵犯名誉权,不能自己感觉名誉感遭受损害就构成就认为他人侵犯了自己的名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