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李先生与聂女士于2009年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在民政局登记结婚。××××年××月××日,婚生女出生;××××年××月××日婚生子出生。现李先生诉至法院要求与聂女士离婚,因聂女士不同意离婚,致调解不能。二、法院裁判一审法院判决驳回李先生的诉讼请求。三、律师点评一审法院认为,李先生与聂女士系经人介绍相识,从登记结婚迄今,生育子女并共同生活多年,应当建立了牢固的夫妻感情,现子女尚且年幼,李先生与聂女士应珍惜多年来建立起来的感情和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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